公告日期:2017-09-27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5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10/11 - 2017/10/12 2017/10/1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9月18日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7,100,7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550,377.5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10/11 - 2017/10/12 2017/10/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0元,
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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