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8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章程》、《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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