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0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9日,并同意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28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潘立生、李旗号、顾其荣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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