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0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
予287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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