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30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8.43元/股调整为8.28元/股。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周渝波、殷志尚、王丽娟、姚恩波、吴艳、项鑫、陆翔波、饶代发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3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2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独立董事:付于武、黄惠琴、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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