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兰石重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兰石重装资讯
2024-02-02 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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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3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通
过于2024 年2 月 2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2.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登记和联系地址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已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528 号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富永先生主持。

3. 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2 日,其中:

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根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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