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66:福达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福达股份资讯
2017-06-23 1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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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



致: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桂林福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达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福达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福达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1. 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2.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4.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福达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福达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福达集团,福达集团目前持有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322708769464A,住所为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鲁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为黎福超,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制造,股权投资,酒店管理,住宿、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凭有效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国家允许经营的进出口贸易。



2.根据福达集团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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