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福达股份资讯
2024-04-18 1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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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或其他两名委员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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