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内,除非本发行保荐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为1.00元,股份
为不超过3,3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科华控股
科华机械、有限公司 指 溧阳市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更名为
科华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保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荐机构、我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申报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42号文》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44号文》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
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
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3-1-1
声明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并指定袁志伟先生和张玉彪先生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东北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东北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1-2
目录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保荐执业情况......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4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四)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5
(五)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二、本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7
三、对本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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