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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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7: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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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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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95号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及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B座4楼卓越厅(442)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9名,持有公司股份230,481,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6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及列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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