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记录、个人品质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八)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书或者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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