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参股企业涉
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下属其他企业、
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的担保方式等。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四)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人应根据申
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请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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