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08
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7-004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广州海事法院送达的传票,等待法院庭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18.87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庭审,暂无法准确判断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广州海事法院送达的关于本公司与大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传票。广州海事法院安排了庭前会议,明确了案件焦点问题并交换了证据。现在等待法院庭审。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大江公司诉称:大江公司购买了一批从美国运往高栏港的铜锭,取得了该批货物运输的提单,但货物未按时运抵目的港。大江公司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提起本5宗系列诉讼,要求作为货运代理人的本公司于目的港交付货物,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别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涉案货物被证明为固体废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并非提单记载的铜锭,故依法已无法运抵中国目的港并交付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本公司为无船承运货运代理人,依法依约仅需在运输过程中履行对货物的保管义务,无需对货物本身存在的上述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无法运抵目的港等事项负责。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由本公司承担其货值等的赔偿请求,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应较小。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5份提单约定的目的港高栏港向原告交付货物。
2、若被告在本案提单约定的目的港高栏港拒不交付或不能交付本案提单项的货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等值的金额,共计 718.87万美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广州海事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后,安排了庭前会议,明确了案件焦点问题并交换了证据。现在等待法院庭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庭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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