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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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
Beijing,China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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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NG
致: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136
受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7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7年7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披露《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3、2017年7月28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天津市北辰区龙洲道1号北辰大厦C座21层公司2112会议室如期举行。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合计371,919,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20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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