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翠微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翠微股份资讯
2023-12-25 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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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42



债券代码:188895 债券简称:21 翠微 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 2023 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3405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就《工作函》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现将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1:关于新增退还资金。根据前期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科融通在收

单业务中存在部分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的情形,已按新要求签署了相关协议,将额外新增涉及资金分批次退还至待处理账户,预计影响损益约-4 亿元。三季报显示,2023 年第三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803.24 万元。此外,公司于 2019 年收购海科融通 98.2975%股权(系当年发行股份及现金收购注入),2020-2022 年,海科融通的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04.27%、103.85%、102.84%,踩线完成。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公司对海科融通

进行了资产减值测试,确认其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

为 166,300 万元,发生减值 28,113.08 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新增退还资金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会计科目、金额、处理依据等,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前期海科融通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本次新增退还资金的款项性质和交易背景,说明公司前期关于已完成三年业绩承诺的认定是否恰当。

【回复】





一、补充披露本次新增退还资金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会计科目、金额、处理依据等,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手续费差额形成的背景



海科融通主要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盈利模式为通过 POS 机等终端产品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向商户收取收单服务费。结算上,以向商户收取的手续费为基础,转接清算机构扣除自身收取的交易费用(即通道成本)后,将剩余手续费支付给收单机构(如海科融通);收单机构根据与商户拓展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其支付服务费,另有部分金额直接补贴给终端商户,最后剩下的净手续费金额为收单机构的收益。根据海科融通 2019-2021 年三年历史数据测算分析,约 80%手续费金额(扣除通道成本后)分配给了商户拓展服务机构或补贴给商户,海科融通仅保留约 20%的手续费。



2016 年 9 月 6 日,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正式实施《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

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96 费改”),设置标准类、优惠类和公益类三个商户类别,对优惠类商户在成本侧实行不同程度的优惠。“96 费改”后,广大商家对低费率低成本的手续费需要强烈,但大量小微商家因为经营形式、经营场地等限制,难以通过相关资质审核,故支付机构采取将部分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让大量小微商户享受更优惠的费率。海科融通按照行业惯例开展业务,在收单业务中存在部分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的情形,形成手续费差额。



(二)前次退还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单位调查结果,海科融通于 2022 年 7 月向转接清算机构出具

手续费差额返还《承诺函》,确认需退还资金 6.47 亿元,承诺分批次于 2022 年

支付 1.40 亿元,剩余 5.07 亿元于 2023 年 7 月前支付完毕。海科融通采取将部分

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交易,让大量小微商户享受更优惠的费率,属于行业惯例。本次手续费差额返还打破了原有行业惯例,属于行业监管环境发生变化,具有特殊性、偶发性。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同同行业公司、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一致认为应在出具手续

费差额返还《承诺函》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当期损益。



如前所述,手续费差额并不全部由收单机构获取,而需按约定的结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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