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审计了江苏万
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并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亚会审字(2023)第01110859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本公司根据涉及的问题逐步解决,对已解决问题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部分事项影响消除专项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内容
亚会审字(2023)第 01110859 号审计报告中所描述的保留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所述,2021 年 12 月 8 日,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大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本公司返还自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以资金周转、经营为由陆续从微山湖大运
借得的款项 85,000,022.00 元,该案件微山湖大运 2022 年 9 月 22 日撤诉。万林物流及其子
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将微山湖大运及陈玉芳、朱思利起述
至泰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垫付货款 30,994.30 万元(暂定)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1000 万(暂定)。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万林物流及其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
限公司账面应收微山湖大运及关联方321,037,905.01元,已计坏账准备207,110,638.21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虽然我们核查了上述账面应收款项形成的相关合同、收付款单据、提货单、案件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但是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金额、款项性质和商业实质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消除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部分事项的具体措施
公司成立专项小组,并配合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对由煤炭贸易代理业务形成的应收微山湖大运及其关联方的大额应收款项性质及商业实质和可回收金额有关的资料进行详细梳理、重新确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司梳理了和微山湖大运从2013年起到2021年结束的所有业务清单并进行了复核,检查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代理合同、付款凭证、信用证支付凭证、发票、运输单、结算单、对账单、前期询证函回复记录、回款凭证等所有原始凭据,并由会计师进行了复核;
2.公司对微山湖大运发起诉讼。在多次开庭的过程中,公司复核对方提交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清单,未发现和公司账面记载相矛盾的有效证据;
3.公司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12民初57号进行了复核,对应收款项公司账面金额、诉讼主张金额和法院判决金额的差异进行了逐一分析,未发现和公司账面记载相矛盾的有效证据;
4.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对被告朱思利、陈玉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公司据此对应收款项补计提了坏账准备;
通过上述工作,公司董事会认为由原煤炭贸易代理业务形成的应收款,款项性质及商业实质和可回收金额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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