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16:红蜻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红蜻蜓资讯
2018-09-21 17: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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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2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9月21日,并同意以6.04元/股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8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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