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红蜻蜓资讯
2024-04-29 15: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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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
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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