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10:东方材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东方材料资讯
2018-04-25 19:08:29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4-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7号)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04元,募集资金总额334,693,768.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7,335,849.0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357,918.96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89 号”《验资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东方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定相应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未发生需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及相关当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与东方材料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持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2018年4月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日至4月21日对东方材料进行了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董事、监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况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东方材料执行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东方材料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制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东方材料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



露制度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