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08:润达医疗: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润达医疗资讯
2018-08-16 1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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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上海市

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

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上海Shanghai·北京Beijing·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香港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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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文 号 Ref.: 17CF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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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ShiMenYiRoad
Shanghai200041,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润达医疗”)的委托,担任润达医疗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特定期间”)本次交易的变化及进展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原法律意见书中所列润达医疗、交易对方、目标公司的各项声明、承诺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所作的各项声明依然有效,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1 特定期间新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定期间内本次交易新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 2018年6月15日,润达医疗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2018年8月15日,润达医疗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更新<上海润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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