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6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引 言......2
一、释义...... 2
二、本所律师声明 ...... 5
正 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7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 3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9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42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 42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2023〕第 040 号
致: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我们 指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长白山旅游 指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公司 指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
建设集团 指 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6 年变更为现
名称
森工集团 指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森工 指 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吉林延边林业集
团有限公司
天池国旅 指 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蓝景温泉 指 吉林省长白山蓝景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岳桦生态 指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岳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
天池酒店 指 吉林省天池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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