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宏盛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宏盛股份资讯
2024-04-22 16: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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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电子邮件:shanshiwen@jsthlaw.com

2168 号佳城大厦 411 室 电话 TEL. : 86-510-8589-8601

邮编:214072 传真 FAX. : 86-510-8589-8602

4/F, Jiacheng Building, No.2168

West TaiHu Avenue, Wuxi City,

214072, JiangSu, PRC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22 日

致: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到 20 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钮法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54,050,6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50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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