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6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B0007号
致: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正裕工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正裕工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年1月30日,正裕工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5日14:00在玉环市珠港镇三合潭工业区双港路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正裕工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正裕工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裕工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正裕工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正裕工业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80,010,600股,占正裕工业总股份的75.007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正裕工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正裕工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正裕工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投票项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赞成 80,005,000 99.9930%
反对 5,60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