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费忠新、顾江、王石的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2023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亦未与公司存在重大持股关系;独立董事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未有重大业务往来,亦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任职;独立董事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附属企业不存在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关系。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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