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78:江化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江化微资讯
2018-09-12 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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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3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持有、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二)按照其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三)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四)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五)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七)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发行人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六)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七)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八)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提议;



(二)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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