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蝶实业: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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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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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
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书面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初选人员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十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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