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振华股份资讯
2024-04-23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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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3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3

问题 7、关于环保情况...... 23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 3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40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4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6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战略...... 64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64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7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7

二十三、 结论意见...... 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振华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应报告期更新为 2021 年、2022 年和2023 年)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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