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监事会。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
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公司有关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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