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金海通资讯
2024-04-26 2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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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制度体系,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吸引优秀人才、保留关键人才,帮助有购房需求的员工减轻购房负担,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为规范员工购房借款的申请、审批及管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用于员工在工作地或公司认可的其他所在地购买其自用商品房(不含商铺、自建房和宅基地)。本制度不适用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不含港澳台及境外公司)的所有符合本管理制度“三、申请条件”的员工。

3.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 员工与公司、下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已连续工作满 两 年(含)及以上,员工
任职期间在公司内部发生跨主体调动的,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年限的计算为自与公司及下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申请借款日。

申请借款前,员工工作表现良好,之前年度个人绩效及岗位符合公司要求,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具体条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细则并进行管理。

公司认可的其他所在地的员工及其配偶自用商品房。

1.3. 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公司购房借款;如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在公司
工作的,公司只接受一方的借款申请。

1.4. 员工及其配偶(如有)无不良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被银
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之日起满 5 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5. 员工享受公司购房借款后,需自放款日起为公司服务五年。

四、购房借款额度及还款规定

1. 购房借款申请额度

1.1. 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即购房借款未偿还
余额应当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

1.2. 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员工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 2 倍且不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具体借款额度由公司结合借款员工的服务年限、偿还能力、薪资水平、绩效表现等因素审批确定)。针对个别有借款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需求的员工,可经公司管理层讨论,总经理特别批准后享受较高的借款金额,但单个员工借款金额上限不超过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 2 倍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2. 借款利率及期限

2.1.借款利率:借款年利率原则上为 1 %,公司结合员工的工作年限、贡献
程度以及实际情况等最终确定。自借款之日起,若半年度绩效考核不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公司可要求员工提前全额还款或在下一次还款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后续半年度绩效考核符合公司相关要求,下一个还款期恢复借款 1% 的借款利息。

2.2.借款期限:员工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即不超过 60 个月),
在此范围内由员工提出申请。

2.3.个人所得税(如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员工因购房借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3. 借款偿还

3.1.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还款约定由双方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约定。

3.2.借款期限内,员工可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如员工申请提前还款,需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办理还款手续。提前还款部分不再计算利息,就剩余的本金部分与利息的偿还,公司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3.3.借款期限到期日前或五年服务期满前,员工非因公司辞退原因离职的, 应于离职前 15日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且借款人还需按《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的,员工应当在办理完毕辞退手续前一次性向公司偿还完毕全部借款且按《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如公司辞退员工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则员工应当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向公司偿还借款利息。

3.4.员工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或五年服务期满前离职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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