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56:德邦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邦股份资讯
2018-09-18 1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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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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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80050-04号

致: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侯慧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德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3日公告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发出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德邦股份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

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德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8年8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议案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14:00时在上海市青浦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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