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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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3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9项议案,为《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19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19年3月26日公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等,提名李瀚宇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发布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提名李瀚宇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发布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取消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7名(代表8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5,37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02%。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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