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16
股票简称:成都燃气 股票代码:603053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Gas Group Co., Ltd.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公司未将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罗龙、陈多闻、青倩、高敏、侯刚、石华强、陈季、罗庆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 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交发
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华润燃气投资
公司股东华润燃气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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