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思德:江苏美思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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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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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和监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设立,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常设监察机构。公司监事会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督。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召集与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对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可以指定一名联系人(以下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工作,负责监事会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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