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坐标:新坐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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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8: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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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
本办法。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条第(一)至(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条第(一)至(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子公司,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
公司: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控股子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净额占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控股子公司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控股子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不具有本条规定的所有情形时,将不再认定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人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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