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关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合法合规,相关审核程序合规。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振忠、易兰、秋天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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