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37:凯众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凯众股份资讯
2017-06-27 15: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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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8

证券代码:603037 简称:凯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6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56号《关于核准上海凯众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01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总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2,0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619.24万元,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8,400.76万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月16日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041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公告编号为2017-001)披露的“凯众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 2017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洛阳凯众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及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洛阳凯众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凯众”)、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洛阳凯众、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洛阳凯众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元)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3061100018800015751 0.00



洛阳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东北证券简称“丙



方”,洛阳凯众简称“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3061100018800015751 ,截止2017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轿车悬架系统减震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得办理通兑业务,网银、电话银行、单位结算卡等渠道业务应只开通查询功能,不得开通支取、转账、消费等功能。丁方不得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等票据,如丁方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持有不符合监管用途的票据要求乙方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责任。



丁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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