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6.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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