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安孚科技资讯
2024-04-19 2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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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孚能源”)31.00%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听取公司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说明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中联国信,系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中联国信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重组各方、标的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国信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中联国信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安孚能源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亚锦科技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以上评估方法能够比较合理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的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定价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考虑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现金分红事项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方福前 陈国欣 张晓亚

左晓慧

2024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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