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安孚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孚科技资讯
2024-04-19 2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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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孚能源”)31.00%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孚能源 31.00%股权及亚锦科技 5%股份,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取得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孚能源 31.00%股权及亚锦科技 5%股份,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 62.25%股权,安孚能源持有亚锦科技 51%股份,安孚能源和亚锦科技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安孚能源 93.26%的股权,安孚能源将持有亚锦科技 56%股份。

安孚能源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购买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安孚能源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亚锦科技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股份的交易对方为亚锦科技全体最终接受要约的股东,亚锦科技最终接受要约的股东合法拥有亚锦科技股份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本次交易系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为安孚能源和亚锦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优质资产南孚电池的权益比例将大幅提升,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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