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9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arbinVITIElectronicCorp.
(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八年八月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8年7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威帝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51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0,000万元(200万张,20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0,000万元(200万张,20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8年8月13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8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19年1月28日至2023年7月19日。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陈振华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并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
《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并于2018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财产
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人陈振华先生持有的威帝股份市值为4亿元的股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