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曙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科曙光资讯
2023-09-28 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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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34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5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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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34 号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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