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13: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亚普股份资讯
2018-04-15 23: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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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6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0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人声明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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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6,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数的11.76%,发行的股份全



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募投项目。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公司确定以下利润分配原则: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1-2-3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果年度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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