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5日14点30分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持有32.76%股份的股东严建文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通过制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5日14点30分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严建文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为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其中,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4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808,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808,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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