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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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17: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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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4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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