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发电”)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大唐发电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决议有效性及合法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下称“中国法律”)以及大唐发电《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大唐发电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大唐发电《公司章程》;
2. 大唐发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大唐发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及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大唐发电董事会召集。大唐发电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了《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充分披露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3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1608会议室召开,由大唐发电副董事长王欣先生主持;网络投票进行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及大唐发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486,097,492 股,约占截至股权登记日止大唐发电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3.76%,其中:
(1)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代表股份7,976,851,613股,约占大唐发电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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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2)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代表股份509,245,879股,约占大唐
发电股份总数的3.83%。同时,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内资股股东代
表股份8,374,220股,约占截至股权登记日止大唐发电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6%。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大唐发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唐发电聘请的律师等。
经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和大唐发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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