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2-03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04
转债代码:113001 转债简称:中行转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行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5年3月6日
赎回价格:101.304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5年3月13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3月9日)起,中行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中行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A股股票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中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62元/股)的130%(含130%),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首次触发中行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经本行董事会授权,本行行长决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前提下,行使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行转债全部赎回。本次提前赎回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中行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本行于2010年5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的《募集说明书》有关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如下:“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行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A股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A股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本行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为满足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的要求,上述有条件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本行A股股票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62元/股)的130%(含130%),首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且本次提前赎回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满足中行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5年3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行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1.304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中行转债目前为第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7%;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14年6月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15年3月9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应计利息IA=B×i×t / 365=100×1.7%×280/ 365=1.304元/张
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中行转债当期应计利息,本行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赎回价格为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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