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01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内容或应采取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ChinaCOSCOHoldings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19)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中远川崎造船协议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
独立财务顾问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至9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0页。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1至20页。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分於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7楼会议室及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会议中心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连同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条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寄发予股东。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及交回该表格。代
表委任表格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倘 阁下拟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星期四)或之前将回条填妥并交回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 3号合和中心17M 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绪言...... 4
中远川崎造船协议...... 5
与独立第三方订立的造船协议...... 7
股东特别大会...... 8
推荐建议...... 8
其他资料...... 9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 0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1 1
附录-一般资料...... 2 1
- i-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19,000TEU型」 指 船舶的实际容量为19,000标准箱至20,000标准箱不等
「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中远川崎造船协议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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