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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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或“本所”)受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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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公告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六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于同日公告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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