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1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煤新集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3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公司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一名,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至少应当具有财务
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4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5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随时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 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
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查;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6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7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8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9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10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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