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24 年 3 月 19 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原则,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
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发生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交易事项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遵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
(三)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担保;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首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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